合同法上说,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而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请举例说明。

2024-05-18 18:05

1. 合同法上说,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而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请举例说明。

甲欠你100元钱  你只能向甲主张你对100元的债权 不能想乙或其他人主张 这是相对性
你从市场上买的杯子  你支出了货币使用权 获得杯子的所有权 杯子就是你的 不可能在是其他人的 除非你再处分 这是物权的绝对性 
甲欠你100元   同时甲也欠别人100元  而甲只有100元 你不能要求甲只还你而不还别人 你拥有的是债权 所以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也就是对物的所有权 因为他是绝对权 所以可以对抗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  是除了合同当事人 以外的人 主要是一物多卖  和无权处分  涉及得多

合同法上说,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而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请举例说明。

2. 合同法上说,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而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请举例说明。

1、甲欠乙100元钱 乙只能向甲主张自己对100元的债权,不能向其他人主张,这是相对性。
2、甲从市场上买的杯子,甲支出了货币使用权,获得杯子的所有权,杯子就是甲的,不可能在是其他人的,除非甲再处分,这是物权的绝对性。
3、甲欠乙100元,同时甲也欠丙100元,而甲只有100元,乙或丙不能要求甲只还给自己而不还别人 ,因为乙和甲拥有的是债权,所以不得对抗第三人。

扩展资料
债权发生的原因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债权
百度百科-物权

3. 关于债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的问题。材料中认为债权可对第三方侵害主张赔偿,以此作为债权为绝对权的依据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

关于债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的问题。材料中认为债权可对第三方侵害主张赔偿,以此作为债权为绝对权的依据

4. 民法上怎样保护相对权?如第三人对债权的标的物进行侵犯,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为什么?

一般来说物权具有绝对性,一些准物权,如知识产权也具有绝对权即对世权,在民法上的相对权一般是指债权,债权的产生原因有很多,如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但债权主要是指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则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合同之债则主张违约责任,一般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就按照实际损失。当然,以上责任都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很多都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你后面一问,问得不够准确,如果是对标的物侵犯的话,则可以对第三人主张标的物的所有权,要求赔偿,另外存在违约的话,则可以与合同方就违约事宜协商解决。如果第三方的行为影响债务的履行(侵犯债权标的),可能你指的是这个意思,标的与标的物是不同的,标的是法律关系,而标的物是债权所指的对象,此时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主张债权,根据合同相对性。例如:甲是乙的债权人,丙侵犯了乙导致乙不能履行债务,此时甲不能告丙只能告乙,这就是债权的相对性。但这个时候乙是可以告丙的,因为丙的行为导致乙丙之间发生债权。浙江律师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到你

5. 物权法中: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怎么理解

选A。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可知,正选为A。
B错在应该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
C错在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不分先后,仅优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
D法律并没有禁止债务人和担保人、保证人之间约定担保顺序,只要不能对抗债权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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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物权法中: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怎么理解

6. 民法中,混同,讲到,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比如说,A企业欠B企业1000万,用一栋价值1500万的房产作为抵押,也就是B企业持有A企业1000万债权和1000万抵押权,B企业用这1000万债权和抵押权质押给了C,借款500万。后来A和B两个企业合并了,如果按照混同处理,B对于A的债权就没了,抵押权也就随之消失了,这对于C就不公平了,质押物没了啊,所以这时候就不能混同。
相关的案例我没见过,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这样说了。这个案例中,如果没有抵押物的存在,只有债权的情况下混同不混同的没有啥区别,所以我特别设定了抵押权。

7. 不安抗辩权人与相对方关于合同履行的为什么是债权人,既然债权人对债务人产生了不安,理应债务人先履行合

  不安抗辩权存在的前提是:双方互负债务,大家都是债权人,又都是债务人。
  一、什么叫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成立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1、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2、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人与相对方关于合同履行的为什么是债权人,既然债权人对债务人产生了不安,理应债务人先履行合

8. 民法,混同,讲到,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

比如说,A企业欠B企业1000万,用一栋价值1500万的房产作为抵押,也就是B企业持有A企业1000万债权和1000万抵押权,B企业用这1000万债权和抵押权质押给了C,借款500万。后来A和B两个企业合并了,如果按照混同处理,B对于A的债权就没了,抵押权也就随之消失了,这对于C就不公平了,质押物没了啊,所以这时候就不能混同。
相关的案例我没见过,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这样说了。这个案例中,如果没有抵押物的存在,只有债权的情况下混同不混同的没有啥区别,所以我特别设定了抵押权。